【语言】 简体中文 【法规标题】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第三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工作的通知(2025年发布)
【发布部门】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5-10-15 【生效时间】 2025-10-15 【关键词】 环境,废弃物管理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添加至法规服务

【全文】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第三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新修订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要求,持续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过程环境管理,现将做好第三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固体废物类别

(一)冶炼废渣(SW01),包含金属冶炼、加工、制造单位和采用冶金工艺(火法工艺和湿法工艺)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产生的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冶炼废渣;

(二)粉煤灰(SW02)、炉渣(SW03)、脱硫石膏(SW06),已纳入第二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管理的单位除外;

(三)煤矸石(SW04);

(四)尾矿(SW05);

(五)磷石膏(SW10);

(六)其他工业副产石膏(SW11)。

二、规范联单运行要求

2026年1月1日起,上述类别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由产生单位转移至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单位或由收集、贮存单位转移至利用、处置单位的,均应按“一车(船)一联单”在江苏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SW01、SW02、SW03、SW04、SW05、SW06、SW10、SW11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省内转移可根据需要选择运行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申请跨省移出的,申请单位应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后,运行电子转移联单;接受跨省移入的,接受单位应当查验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并由接受单位运行电子转移联单。

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可结合本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现状,将重点监管的其它类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参照纳入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各地可在《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基础上,合理细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单位技术能力证明材料清单,收集单位必须具备与其收集能力相匹配的贮存设施。地方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的,鼓励集中收集单位通过ERP系统将记录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数量)、流向等信息接入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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