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 简体中文 【法规标题】 广州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25年发布)
【发布部门】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字号】 穗应急规字[2025]3号 【适用区域】广州市
【发布时间】 2025-12-29 【生效时间】 2025-12-29 【关键词】 安全,安全许可及管理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添加至法规服务

【全文】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应急规字[2025]3

各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51229

广州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行为,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辖区内从事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活动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受市应急管理部门委托,承担全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相关工作。

各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日常抽查检查。

第二章  机构报告

第五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第六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将本机构的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以下程序在省应急管理部门业务监督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进行信息材料录入:

(一)新增报告。符合基本条件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在首次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活动前,按照有关规定在省平台录入和上传报告材料。市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报告材料进行核实,按程序上报省应急管理部门确认。

(二)变更报告。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培训方式、培训项目、专兼职教师、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或机构注销的,应当在变化后及时在省平台录入和上传变更报告材料。市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变更报告材料进行核实,按程序上报省应急管理部门确认。

市应急管理部门发现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满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对提交的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报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报告材料应包括: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佐证材料;

(二)专(兼)职教师专业背景和5年及以上实践经验佐证材料;

(三)自有或签署3年及以上租赁合同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培训场所佐证材料,以及培训场所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等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要求的佐证材料;

(四)满足所开展项目的理论及实际操作培训要求的场地、设备设施、应急物资的佐证材料;

(五)本机构的培训管理制度,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的火灾、踩踏、触电等类别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的其他材料;

(六)使用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开展培训的,可以提交开展网络培训书面意向书,使用非自主开发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开展培训的,还应提交与平台运营单位签订的协议书。

第三章  机构运行

第八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按报告事项范围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活动。

第九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培训课程及学时应满足培训大纲要求。

第十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培训退费制度等内容,并在培训对象缴纳培训费前予以告知,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公平诚信原则开展业务宣传,不得作出“包过”“速成”等保证性承诺宣传,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经营。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使用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开展培训的,应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培训管理办法》等规定落实各项培训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培训学员的培训档案应实施“一期一档”管理,以纸质或电子档案的形式进行归档、存放和保管。培训档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培训方案或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学员信息汇总、考勤记录、培训教材与课件、线下培训现场视频记录、培训质量评估记录和培训总结等。使用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进行理论培训的,档案还应包括学习记录、人像抓拍图片、学时证明。

保存纸质档案的机构应配备培训档案管理室,满足防火、防盗、防潮要求,使用面积、档案柜()数量应满足培训档案保存需求;保存电子档案的机构应保障电子档案可查询、可验证。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6年,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情况;

(二)建立执行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要求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和组织培训情况;

(四)培训档案管理和线下培训过程录像情况;

(五)落实报告本机构的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检查的规定,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展执法检查。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存在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接到报告或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为报告或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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